一、依教育部98年5月8日台技(四)字第0980079618號規定,「身心障礙學生」及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」,97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,得減免就學費用。
1、身心障礙學生: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。
2、身心障礙人士子女: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。
二、家庭所得總額,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;其計算方式如下:
1、學生未婚(父母離異)者=列計學生本人及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。
2、學生未婚者=列計學生本人及父、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。
3、學生已婚者=列計學生本人與配偶及父、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。
家庭中具國民中、小學或幼稚園教師、軍人身分者,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
之97年度薪資所得證明,以供查驗。
三、補收件時間延長至5月25日,請同學把握時效。
開啟連結-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修正
★未補件的同學則視同放棄申請,請同學注意自身權益!!。